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一组、二组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 标项目 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一组、二组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 (项目名称)已 批准建设,招标人 ( 项目业主 ) 为 海宁市黄湾镇五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 资金来源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工程位于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 主要收集 1 组、 2 组住户 125 户农户的生活污水、废水。本工程在农户屋后化粪池、厨房出水口及洗衣板前设置窨井,厨房出水口处窨井设置拦污滤网。管网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溢流井,污水管管径有 De110 、 De160 、 De200PVC-U 管、 DN250 、 DN300HDPE 双壁波纹管,拖拉采用 100 级 SDR13.6PE 实壁管,污水收集后统一排向综合收集池。
合同估算价为 130 万元。计划工期为 2014 年 4 月底前完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业绩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要求 ( 类似项目描述 )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工程 专业 二 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4. 投标报名和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4.2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 、报名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3、项目经理资质证书;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即交易员)身份证、交易员证及复印件;5、 嘉兴市外企业须提交《进嘉施工备案证》; 以上复印件均须盖公章。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地点为 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应参与该项目投标,如投标人在开标前 3 天未有书面说明(向招标人及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而无故放弃投标的,将按《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与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 2011 〕 164 号)文件规定记入不良行为,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的,将取消其下一个月在我镇的投标资格;一个月内发生五次(含)以上的,将限制其在我镇投标资格三个月,直至清退出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海宁市黄湾镇五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宁市黄湾镇五丰 海宁分公司地址 : 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1楼
邮 编: 314415 邮 编: 314400
联 系 人: 徐朱海 联系 人:
电 话: 87955173 电 话: 0573-87238807
传 真: / 传 真: 0573-87239013
附件1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有效营业执照 |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
资质等级证书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 |
3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交证书复印件)。 |
4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 |
至少2个岗位 ,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 (提交证书复印件) |
5 |
流动资金 |
具有 50 万以上的流动资金可投入本工程。公司财务承诺书 |
6 |
项目经理资格 |
具有 市政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或具有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及以上 (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 并同时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 提交证书复印件) |
7 |
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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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生产 负责人 |
具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提供复印件) |
9 |
其他 |
项目班子成员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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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进嘉施工 备案证 |
嘉兴市外企业须提交 《进嘉施工备案证》 证书复印件 |
11 |
没有被限制投标 |
投标人没有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定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注:1、所有原件要求投标单位随身携带备查,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查看原件时,可随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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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评标委员会按以上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