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城市管理局采购小型餐厨垃圾粉碎机项目(第三次)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越秀区城市管理局采购小型餐厨垃圾粉碎机项目(第三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现将该项目采购文件( ZJCG-20131021B3 ,请点击打开)进行公示,期间为自2014年01月23日至2014年01月28日五个工作日。
- 采购项目编号:ZJCG-20131021B3。
- 采购项目名称:越秀区城市管理局采购小型餐厨垃圾粉碎机项目(第三次)。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政府采购品目编号:A9999(其他货物类)。
- 采购预算:125.0000万元。
- 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设备名称数量招标控制单价招标控制总价小型餐厨垃圾粉碎机50台2.5万元/台125万元详细技术规范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投标人应对项目应进行整体投标报价;不允许仅对项目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 供应商资格: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3) 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制造商),拟供产品必须为国产产品;
注:生产厂家(制造商)指有自主生产拟供产品的资质与能力,且不受其他任何个人与企业约束的独立法人单位。(4)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供住所地检察机关提供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和公平竞争承诺书。(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投标时,需递交实际拟供产品的实物样品一份。(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申请人须带下列资料前往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本项目只接受通过直接向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时携带资料包括:①法定代表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②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⑤投标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本年度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和《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⑥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4年01月23日起至2014年02月20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和下午2:00-5:0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 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30。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
- 开标评标时间:2014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30。
- 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龙铭春 | 采购人联系人: 曹五臣 |
电话:020-83492175,13416280202 | 电话:83376628 |
传真:020-83492060 | 传真:83376628 |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 |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62号 |
邮编:510095 | 邮编:5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