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原水管理所下陈取水泵站新建永久应急投加系统工程监理交易公告
根据《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关于下达2014年大型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穗自来水2013第309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资金证明,发包价达到穗纪字[2013]33号文规定的小额建设工程规模,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现对西江原水管理所下陈取水泵站新建永久应急投加系统工程监理通过随机抽取(摇珠)方式,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西江原水管理所下陈取水泵站新建永久应急投加系统工程监理
专业内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给排水工程施工监理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 □给排水工程勘察设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 □给排水工程招标代理
二、建设单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联系人:符工 联系电话:020-87159065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020-83546109
招投标管理机构: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20-61300522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
四、工程概况及交易须知:
1、交易内容、规模:
(1)交易内容:本项目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及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协助甲方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负责工程计量审查、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审核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工作,做好施工、保修阶段监理应做的各项工作。
(2)交易规模:总造价约1578万元。
2、发包价:暂定40.454204万元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服务期:
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服务期:
(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
(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 2 年;
(3)竣工结算期。
5、承包意向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报名截止之日计起)。
6、合同:另册。(注:根据招标项目类别选择相应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优先使用)
五、发布交易公告时间:从 2014 年7月26日00时00分至2014年8月1日23时59分 。
六、报名的时间及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7月26日00时00分至2014年8月1日23时59分。
2、现场递交报名资料时间:2014年8月4日9时00分至2014年8月4日11时00分,报名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报名窗口41。
3、报名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补充公告、澄清等相关信息。
七、摇珠时间及摇珠地点
1、摇珠时间:2014年8月4日14时30分。
2、摇珠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08开标室
3、摇珠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八、承包意向人合格条件:
1、承包意向人在广州市 水务-给排水工程 施工监理类 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
2、承包意向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级别。
3、承包意向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以上资格。
4、承包意向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5、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8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未在交易公告第八条单列的合格条件,不作为承包意向人不合格的依据。
九、报名资料收取方式
本工程在报名时,由建设单位收取承包意向人提交的报名资料,并根据交易公告第八条的内容进行资料核对。提交报名资料完整、符合合格条件的承包意向人视为报名成功,可参加摇珠活动。
十、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
1、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本公告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
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拒绝接收报名资料:
⑴ 非本工程相对应的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内单位;
⑵ 在报名截止时间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
⑶ 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3、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十一、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建设单位两次公告后,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仍不足3家的,建设单位可在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若无承包意向人报名,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可从企业库中直接委托承包人。
十二、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本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会,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不影响摇珠结果。摇珠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承包意向人的监督。
十三、确定承包候选人后,建设单位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日。
十四、建设单位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并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
十五、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情况备案。
十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自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公告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七、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发包价,承包意向人均应承诺按此价格承接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十八、本公告发出后,在报名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不足3日的,建设单位应当顺延报名截止时间。
十九、本公告(包括修改、补充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水务局网站和其他法定媒体同时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二十、发包价等相关文件、资料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承包意向人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二十一、潜在承包意向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交易公告有异议的,应在报名截止时间2日前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纪检监察室
异议受理电话: 020-87159082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2号
二十二、建设单位须将交易公告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附件:一、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二、承包意向人报名须提交的书面资料一览表
三、摇珠办法
附件一:
承 包 意 向 承 诺 及 声 明 函
致: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1.根据建设单位发布的的项目编号为 的西江原水管理所下陈取水泵站新建永久应急投加系统工程监理工程的交易公告,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交易公告及有关附件,并无异议。
2.遵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交易公告等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
愿以人民币 元(小写:¥ 元)的报价,承包本次交易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
3.我方同意承包意向在交易公告规定的交易有效期 日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承包意向有可能被建设单位接纳,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受此约束。若建设单位需延长交易有效期的,我方同意延长。如果在交易有效期内撤回交易意向或放弃承包资格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我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保证将在合同要求的服务期内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文件完成项目,并严格履行合同。
5.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 (证书编号为: ),并按建设单位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建设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承包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6.我方理解建设单位将不受任何我方报名的约束。
7.除非制定正式合同协议书并生效,我方提交的报名资料以及建设单位发包通知书、交易公告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就参加本项目交易工作,作出以下郑重声明:
⑴ 本公司保证报名资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⑵ 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交易中不给其他单位挂靠,不出让交易资格,不向建设单位行贿。
⑶ 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报名资料核对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报名资料核对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⑷ 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交易公告编写工作。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退出广州市水务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
承包意向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承包意向人报名须提交的书面资料一览表
工程名称: 承包意向人(盖章)
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与承包意向人代表对以下须提交的书面报名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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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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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意向人的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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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内页码 |
报名提交资料要求 |
审核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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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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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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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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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资质证书信息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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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信息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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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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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包意向人提交交易保证金的凭证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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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包意向人在广州市 水务 - 给排水工程施工监理类 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 |
无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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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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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需承包意向人提交的资料每页均需加盖承包意向人企业公章,否则提交的资料视为无效,审核情况为不符合。
2、本表审核情况栏及备注栏,承包意向人须留空,由建设单位核对后填写。审核情况填写“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填写“报名成功”或“报名不成功”。
3、本表所有审核情况均为符合的,结论为报名成功。若有一项或以上审核情况为不符合的,结论为报名不成功。报名成功的承包意向人方能参加摇珠。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附于报名资料内作为报名资料目录,另一份交回承包意向人的代表。两份表格中“审核确认”栏均需双方签署。本表中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经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和承包意向人代表共同签署。
5、本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料核对不符合的依据。
附件三:
摇珠办法
1.摇珠所依据的规则
1.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
2. 摇珠程序
2.1建设单位按照交易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承包意向人可派代表参加摇珠会。
2.2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
2.3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
2.4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
2.5摇珠过程中如摇珠机出现故障,按以下办法判断摇珠结果是否有效:
(一)摇出的球如已落入转盘底部孔洞中但不能滚出或滚出时被卡住,则摇珠结果有效。
(二)在摇珠过程中出现破损的球,破损的球如仍能分辨号码则有效,不能分辨号码则无效。
(三)摇珠过程中出现突然停电或其他原因导致摇珠机不能正常工作,则待故障排除后再继续进行摇珠。
3 .确定承包人
3.1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
3.2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3.3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
3.4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
3.5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
附表一
摇珠结果确认表
摇珠结果 |
摇珠序号 |
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 |
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 |
第一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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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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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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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
日期:
GF一2000—0202
施工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国 家 建 设 部
制 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委托人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项目年度下达计划文号:
资金来源:
二、 工程监理范围:
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等相关工作。
三、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本协议专用条件;
3、 本协议标准条件;
五、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七、 本合同自委托人和监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满并竣工结算完毕之日止。
八、 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委 托 人:(公章)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经 办 人:
住 所: 广州市中山一路12号
邮 编: 510600
电 话:
监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经 办 人: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于:2014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各阶段分别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
3、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本委托监理合同;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3、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4、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5、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6、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7、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质量保修期等过程监理服务及协调等相关工作。
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按以下内容执行建设监理,对委托人要求增加的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由双方签署补充文件决定。
1、监理人作为委托人的顾问,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
2、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交委托人批准,作为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指导文件和委托人检查监理工作的依据。
3、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施工图会审和寻找通过设计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
4、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提交改进意见,并监督检查及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5、 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6、 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部位,发现问题即督促承包商改进,并查其执行情况。
7、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重要工程的施工(如灌注、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有可能危及周围建筑或本身结构安全的施工等)必须进行旁站监理,控制工程质量。
8、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观测、测量及进行抽查工作,保证施工及临近建筑物安全。
9、 严格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0、委托人采购的货物到场后,协助委托人组织进行货物向承建商的移交检验工作。
11、及时提供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多方提出的变更,如:设计变更、技术洽谈、施工图修改)技术资料的审核意见,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上报委托人。
12、 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包商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及时处理事故。
13、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
14、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及时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签证工程造价及工程结算造价。审查承包人的预算、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控制建造成本。双方约定,工程结算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如监理人审核的结算造价和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定造价偏离15%以上的(含15%),造价审核费用由监理人承担一半,由委托人在监理费中扣减。
15、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
16、 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季报、年报和竣工总结。及时、准确、详细地做好施工全过程记录、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且提交一份复印件交委托人归档。
17、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及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
18、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19、 根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规定,督促并审查承包商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资料齐全合格后,交业主归档。
20、 保修阶段的工程监理。协助委托方进行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工程回访和保修工程的鉴证和核实。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
21、 监理协助委托方负责工程的报批、缴费、委托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2、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册》、广州市国土局的《土地使用证》和四至红线图、规划报建图、广州市计委出具的《投资许可证》、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标牌的需要;
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
4、场地条件。场地三通一平完成,能满足工程开工;
二、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
3、按竣工计划办理建管验收工作和门牌申报工作;
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5、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电信、消防、煤气、公共天线等专业报装工作,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按下述时间提供工程资料:
对于第九条中有关资料和副本,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无偿提供一份给监理人。缺项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关于施工图纸的出图供应计划,监理人将在监理月报中另列。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若在特殊情况下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一、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报酬比率=监理中标价/投资概算
第二十九条 若因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本工程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如因此或因其它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造成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应补偿监理人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分别支付各阶段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酬金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为依据,本工程监理范围全部工程项目总造价约为 万元,浮动幅度值为-20%,确定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高程调整系数为1.0。监理酬金估算约40.454204(¥肆拾万肆仟伍佰肆拾贰元肆分元)。最后以工程结算造价进行核准。
2、工程形象进度完成50%时,委托人支付至该阶段监理费的30%;形象进度完成100%时,委托人支付至该阶段监理费的80%。监理单位应抓紧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在通过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后10天内必须向委托人档案馆及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如期完成工程档案移交的(监理单位自己也要移交档案),由委托人支付至该阶段监理费的85%,未能如期移交的,每天扣罚该阶段监理费的3‰。
3、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且工程结算经社会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发包人付款至终审结算价的 95% ,终审结算价的 5%在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支付。
4、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担负本监理合同外的咨询、鉴定等活动时,双方可临时协商该附加监理工作的报酬。
5、若本项目为纳入年度审计项目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执行《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条 凡委托人未按第三十九条的约定执行时,每拖延一个月,即需向监理人支付逾期未付金额的3%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酬金。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一、监理工期: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工期之和
二、原工程概算与实际终审结算不同时,对监理费的结算方法如下:
若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10%以内,本项目的监理费按投标时的报
价采取总价包干。若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10%以外,则以实际终审结算为计费额,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价标准和投标文件所报的浮动幅度值计取监理费。
三、本合同的监理酬金已包含了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与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工期顺延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进场的所有监理人员工程师必须不低于投标承诺的人员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较强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技术能力。除委托人同意更换监理人员外,不允许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管理过程中监理不到位或到位但水平低下,不能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有责任按照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更换监理人员。
五、监理人调换其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机构中的人员时,必须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换;或委托人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个别监理人员时,监理单位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两周内安排更换。否则,委托人将有权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并采取缴扣违约金直至监理人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六、若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每次缴扣违约金25000元/人;擅自调换或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副总监、合同管理工程师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次缴扣违约金5000元/人。
七、除委托人同意更换监理人员外,若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对委托人的影响程度,扣除10%的监理费;若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对委托人的影响程度,扣除每人次3%的监理费。若出现总监理工程师缺位的情况,将扣10%监理费。
八、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长期不驻场管理(每月累计7天或连续5天,或每月3次未参加会议),超过天(次)数的,每次(天)缴扣违约金1000元/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驻场管理,每次(天)缴扣违约金500元/人。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离场需经委托人代表批准,如有违反,委托人将通报批评并每天缴扣违约金1000元/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场1天以内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天或以上的需经委托人代表批准,如有违反,委托人将通报批评并每天缴扣违约金500元/人。
九、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必须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若发现现场监理人员不到场,根据对委托人的影响程度,每次不到场扣除1%的监理费;并承担因现场监理人员不到场而引致的承包人及委托人的工期延误损失。
十、本合同期内,监理人必须依时派出合适人员出席各类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若发现监理人不到场,根据对委托人的影响程度,每次不到场扣除1%的监理费。
十一、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交付验收部位的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明显缺陷的部位不提出质疑或责令承包人返工整改而予以验收,则每次扣除2%的监理费。
十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所有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时予以确认或提出质疑;若对明显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资料不提出质疑且予以确认而上交委托人,则每次扣除2%的监理费。
十三、监理人在工程完成相应内容并收齐有关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质量验收时应由监理单位填写的各种资料,交委托人归档。否则,每迟交一天,扣除1%的监理费。
十四、监理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若工程已完工,违约金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监理人不得有异议。
十五、监理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督促承包人,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2]61号文的规定做好相关资料,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督促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承包人未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扣罚本合同价的1.5‰。
十六、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中的管线保护措施对施工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各项目监理日志,如因监理人没有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保护措施不当便开工的情况,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委 托 人:(签章)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监 理 人(签章):
地 址:广州市中山一路12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一、监理服务要求
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和按期完工。
二、监理服务的范围
(1)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
(2)工程项目管理:负责对整个工程内各专项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工程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工程进度统一调控,以使各进驻单位施工期间能够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扰、制约。
三、监理服务的内容
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包括:
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做为业主的委托人负责管理监督各运营商和相关部门的设备安装与调试,并协调其相互关系;
6、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
人员的资质;
8、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频率不低于《房屋建筑与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20%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9、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0、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1、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2、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14、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5、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6、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7、发布停工令;
18、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19、签认中期支付凭证;
20、发布变更令;
21、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3、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4、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5、签发交工证书;
2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7、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8、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29、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1、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2、其它。
四、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及行使根据本项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授予监理人的其它权利。
五、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监理合同的规定相同。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十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五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页码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资 质 证 号 |
专 业 |
职 称 |
从事监理工作时间 |
相关工作经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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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高级 |
要求 |
实际 |
要求 |
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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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小计 |
附件5 拟投入本项目的一般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 名 |
拟在本项目中任职 |
毕业学校 |
专 业 |
学 历 |
职 称 |
参加工 作时间 |
从事监理工作时间 |
备 注 |
附件6 拟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
名称及型号 |
投标人能达到的程度简述(由投标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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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求最少数量 |
拟投入本项目情况(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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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数量(台套) |
小计 |
新购 |
自有 |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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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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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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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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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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