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
具有请指定项目专业或资质,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公司或企业;
2、取得国家农业部或各省农业厅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正式(临时)登记证的公司或企业。
3、投标单位应承诺在项目正式投产后12个月内办理完成该项目国家农业部门颁发或省农业厅颁发的肥料正式(临时)登记证,但在证件办理期间应不影响正常的污泥处置,处置后的污泥去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期间应提供污泥去向证明),达到无害化、资源化要求。若超出上述办理期限,每超出一个月扣除运营单位当月污泥处置费用的30%)。
4、 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二、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报名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具体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资格要求: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公司或企业(注册资金以联合体牵头人的注册资金为准);
2、取得国家农业部或各省农业厅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正式(临时)登记证的公司或企业(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均可)。
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应至少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1)取得国家农业部或各省农业厅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正式(临时)登记证(需提供肥料正式(临时)登记证原件);(2)有1个及以上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业绩(处置规模在100吨/日或总投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应提供合同原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原件、项目环保验收文件原件或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等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具有:有机肥生产、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处置设备生产、污泥处置工艺设计经营范围之一(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4、投标单位应承诺在项目正式投产后12个月内办理完成该项目国家农业部门颁发或省农业厅颁发的肥料正式(临时)登记证,但在证件办理期间应不影响正常的污泥处置,处置后的污泥去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期间应提供污泥去向证明),达到无害化、资源化要求。若超出上述办理期限,每超出一个月扣除运营单位当月污泥处置费用的30%)。
5、 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投标人应至少有1个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业绩。(应提供合同原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原件、项目环保验收文件原件或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等证明材料。项目业绩如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均可。)。
四、同类工程要求
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处置规模在100吨/日或总投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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