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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城区路网提标改造工程(二期)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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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4-11-2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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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颍上县城区路网提标改造工程(二期) 已经批准建设,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 公开招标 , 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1.1 项目名称: 颍上县城区路网提标改造工程(二期)
1.2 项目编号: YSZGY-GC2014116
1.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 颍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4 项目批文名称及编号 : 发改投资【 2014】59号
1.5 招标人: 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资金来源 :地方自筹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颍上县城区。
2.2 建设规模: 本项目为 颍上县城区路网提标改造工程(二期)市政配套工程 ,包括管仲路(解放路至顺河路段)道路及附属设施提标改造、人民路 (二新路至一库安置区)人行道及附属设施提标改造、鑫都首府和新都华庭市政配套道路、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详见施工图。
2.3 投资规模: 项目总投资约1.2 亿元本次招标约1200 万元
2.4 计划工期 :15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 颍上县城区路网提标改造工程(二期)包括道路、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6 标段划分 : 一个标段
2.7 质量标准: 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并同时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 级及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近三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一项单项工程金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至工程完工期间,以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
3.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近三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 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 承担过至少一项单项工程金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项目。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起可在颍上县招投标网( http://www.ysxztb.com/ ) 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须在开标前1 小时内到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综合部交纳招标文件费用并领取收据,未提交收据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0 日 09 时 00 分,地点为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
5.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1 小时内。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http://www.act.org.cn
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 http:// www.ahtba.org.cn
颍上县政务信息网 http:// www.ahys.gov.cn
颍上县招投标网 http://www.ysxztb.com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颍上县颍阳路北侧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0558-4567082
受 托 人:颍上县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颍上县人民西路246 号(原消防队院内)。
联 系 人: 薛女士
电 话(传真):0558-4560718
邮 箱:ys4560718@163.com
8. 特别提示
8 、以投标人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处理质疑、投诉等有关事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为投标人内部成员以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1
8.2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不诚实信用,按有关诚信承诺处理。
8.3 、合同履行期间,经查实承包人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将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建市[2014]11号给予严厉打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给予清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提请监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2014 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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