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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城区供水二期工程(经久新区新建给水厂)厂外部分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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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4-12-0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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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西昌市城区供水二期工程(经久新区新建给水厂)

厂外部分 (项目名称)监理、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西昌市城区供水二期工程(经久新区新建给水厂) (项目名称)已由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凉发改投资 [2013]1075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凉发改招标 [2013]1115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西昌市经久乡 ;
2.2 建设规模: 厂外取水水源及输水管道部分 1 标段包括:第一水源新增输水管道取水头 X0+000 至 X1+264.89 、第一水源输水管道 A 点 A0+000 至 A0+382.57 、第一水源输水管道 B0+000 至 B9+020 ; 2 标段包括:第一水源输水管道 B9+020 至 B14+276 、备用水源 0+000 至 3+413 、清水输水管 0+00 至 0+189.187 ;
2.3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 ;
2.4 标段划分: 施工 1 标段,施工 2 标段;监理 1 个标段 ;
2.5 计划工期: 施工标段: 300 日历天,监理服务期:施工工期 + 缺陷责任期;
2.6 质量要求: 合格 ;
2.7 其 他: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_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近 3 ( 0-5 )年已完成不少于 1 ( 0-3 )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 本次监理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_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近 3 ( 0-5 )年已完成不少于 1 ( 0-3 )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监理、施工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 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 23 时 59 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 CFCA 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 028-85569858 )。
4.2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5 年 01 月 05 日 09 时 _ _00 分,地点为 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 7 号, “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四川建设网》 (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西昌市胜利南路 168 号 ;地 址: 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 26 号 402 室 ;
邮 编: 61500 ; 邮 编: 610000 ;
联 系 人: 刘先生 ; 联 系 人: 邓先生 ;
电 话: 0834-3223638 ; 电 话: 028-85317372 ;
传 真: 0834-3223638 ; 传 真: 028-85317372 ;
_ 2014 年 11 月 28 日
注 : ( 1 )招 标 人 应对 本招 标 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 标 人除在下 划 线 空格 处 按 规 定和要求 填写 、以及 选择项 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 动 ,以及《省 进 一步要求》以外的 删 减 。
( 2 )招 标 人要求投 标 人 须 具 备 的 资质 一 个 项 目( 标 段) 为 一 个 ,因特殊情 况 需要 两个 以上 资质 的, 应 允 许 (接受)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体投 标 。
( 3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的 资质 要求, 应 是 国 家 对 投 标 人 资质 的强制性 规 定。不是 国 家 规 定的必 须 具 备 的 资质 ,不得作 为 参 加投 标 的 条 件,在 评标时 也不得做 为废标处 理。
( 4 )本 项 目只有一 个 标 段(合同段)的, 删 除 3.3 。
条 、款、 项 、目,在同一章 内 重 复 或引用的,不再 标 明 “ 章 ” 的名 称 ,只直接 写条 、款、 项 、目,下同。
( 5 )招 标 文件中 条 、款、 项 、目 编 号 完全一致的, 为 可 选择项 ( 条 、款、 项 、目),招 标 人只能 选择 其中一 个 ,下同。
( 6 ) 1.2 、 3.2 中的 选择 ( □ 表示可 选择项 ) 为单项选择 。招 标 人必 须 在可 选择项 中任 选 其一( 对选择 有 规 定的要 从 其 规 定)。 没 有 选择 的 项 , 删 除。是 单项选择 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 “ 单项选择 ” 的要求,下同。
1.2 选择 自行招 标 的, “ 招 标 人 选择 (本招 标项 目在比 选 指定媒介四川日 报 网 的 项 目 编 号 )的招 标 代理机 构 是 ” 一句 删 除。
3.2 选择 不接受 联 合体投 标 的, “ 联 合体投 标 的, 应满 足下列要求: ” 一句 删 除。
没 有 选择 的 项 后面相 应 的 内 容 删 除,下同。
招 标 人在 编 制招 标 文件 时 ,下 划 线 后括 号内 的 填写 说 明可以 删 除,下同。
( 7 )《招 标 投 标 法》第二十四 条 规 定, “ 招 标 人 应 当 确定投 标 人 编 制投 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 时间 ;但是,依法必 须进 行招 标 的 项 目,自招 标 文件 开 始 发 出之日起至投 标 人提交投 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期 间 20 日的 计 算方法 为 : 从 发 布招 标 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 间开 始的日( 发 布招 标 公告的 当 日)不算在期 间 内 。如某 项 目招 标 公告 发 布的日期 为 2008 年 12 月 1 日,期 间 届 满 的日期是 2008 年 12 月 21 日。 递 交投 标 文件截止 时间为 2008 年 12 月 22 日。
《招 标 投 标 法》第二十三 条 规 定, “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的招 标 文件 进 行必要的澄 清 或者修改的, 应 当 在招 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 文件截止 时间 至少十五日前,以 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招 标 文件收受人。 ”
如某 项 目 递 交投 标 文件截止 时间为 2008 年 12 月 22 日,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的招 标 文件 进 行澄 清 或者修改的, 应 至少在 2008 年 12 月 6 日及之前。 时间 不 够 但招 标 人确需 对 已 发 出的招 标 文件 进 行澄 清 或者修改的,招 标 人 应 延 长 投 标 文件截止 时间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第十六 条 “ 招 标 人 应 当 按照 资 格 预审 公告、招 标 公告或者投 标 邀 请书规 定的 时间 、地点 发 售 资 格 预审 文件或者招 标 文件。 资 格 预审 文件或者招 标 文件的 发 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 。
如某 项 目招 标 公告 发 布的日期 为 2008 年 12 月 1 日,出售招 标 文件定 为 五日, 从 2008 年 12 月 2 日就 应 当 出售招 标 文件,出售招 标 文件的日期 为 2008 年 12 月 2 日、 2008 年 12 月 3 日、 2008 年 12 月 4 日、 2008 年 12 月 5 日、 2008 年 12 月 6 日。
以日 为 期 间 的 计 算方法是指日 历 天, 并 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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