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厂 药剂 采购 已由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以 文件传阅批办单( 2014 年 11 月 4 日 ) 批准实施, 项目业主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厂 ,建设资金 开发区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厂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 药剂 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 聚合硫酸铝铁(约 2160 吨)、聚丙烯酰胺(约 18 吨)采购 ;
2.2 交货地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厂 ;
2.3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供货期一年;
2.4 标段划分:共两个标段 ,一标段: 聚合硫酸铝铁(约 2160 吨); 二标段: 聚丙烯酰胺(约 18 吨); 每位申请人对同种药剂只能提供一个型号的产品参与投标 。
2.5 其他: 以上供货数量为暂估数量,实际供货数量可能有所调整,投标人在报名时应充分考虑该情况,合理报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 、 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相应销售资格并取得生产厂商对本次投标授权的经销商(生产厂商的注册资本在 3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经销商的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
3.5 、 同一种品牌的药剂只能由一个 申请人报名参加投标 ;
3.6 、 2010 年 12 月以来 具有 5 万吨 / 日以上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的应用业绩 ;
3.7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 资格预审需提供下列材料
4.1 、 投标人是生产厂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质量控制和环境管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5 万吨 / 日以上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的应用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
4.2 、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生产厂的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代理许可或授权证明 ;
4.3 投标申请人应提交资格预审材料正本 一 份,副本 二 份。资格预审材料需用不退色水笔书写或打印,手写的需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清晰;资格预审材料请统一使用 A4 纸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资格审查时有关证书、业绩合同、文件等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备查。 如发现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投标人将记入不良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如已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该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5. 资格预审方法 及评标办法:
一标段 : 聚合硫酸铝铁(约 2160 吨);
1 、通过资格预审初步合格的投标人在 2014 年 12 月 25 日前将各自的参试样品药剂 2 桶共 10 升 ( 5 升 一桶)送至污水处理厂指定地点(具体地点由招标人指定), 样品由招标代理汇同建设局相关人员编号后, 交由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进行测试, 合格者入围参加投标。药剂及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⑴ 试验药剂数量和时间
试验药剂 2 桶共 10 升 , 5 升 一桶。
⑵ 试验技术要求
1、 深褐色、粘稠状液体,
2、 密度≥ 1.45 ,
3、 全铝铁≥ 10.0~11.0% ,
4、 盐基度: 9.0~14.0 ,
5、 PH 值( 1% 水溶液) 2~3 ,
6 、 NH3-N ≤ 800mg/l,
7 、不溶物含量小于 0.5% ,不能在管路沉积。
2、 测试合格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报价。
3、 开标,按价格单因素排序,按报价从低到高取前 3 名为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
4 、招标人与第一、第二、第三候选人分别订立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8% ,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补足。中标人试验剩余的药剂作为保留样,用于在合同执行期间与实际供货做对比检测。其他投标人的剩余药剂样品自行处置,开标后 15 日内不处理则由招标人处理。
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按 3 : 2 : 1 的比例供货, 招标人应严格按此比例供货,如有调整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 、合同执行期间, 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招标对其采取相应处罚:
5.1 、不能及时供货违约:
需方以 EMS 方式书面向供方递送采购清单,并注明该次采购的货物名称、数量。供方必须在从 EMS 到达日的次日起计算的 5 个日历日内,将该次采购单上注明的货物按照注明的数量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将指定货物按照指定数量送到指定地点的,认定为“不能及时供货违约”,招标人有权人有权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招标人即可认为中标人违约并可无条件终止与中标人的合同,中标人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一年内不得参与 南通经济技术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任何招标活动。
5.2 、质量不符违约: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供货过程中对药剂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取样时由供货商在场共同见证取样并密封,第一次抽查不合格扣除 履约保证金 5000 元,第二次抽查不合格扣除 履约保证金 10000 元,第三次抽查不合格招标人即可认为中标人违约并可无条件终止与中标人的合同,中标人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一年内不得参与 南通经济技术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任何招标活动。
二标段: 聚丙烯酰胺( PAM )(约 18 吨)
1 、通过资格预审初步合格的投标人在 2014 年 12 月 25 日前将各自的参试样品药剂( 12KG 一袋,共 4 袋)送至污水处理厂指定地点(具体地点由招标人指定), 样品由招标代理汇同建设局相关人员编号后, 交由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进行测试, 合格者入围参加投标。药剂及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1 )试验药剂数量和时间
12KG 一袋,共 4 袋。
( 2 )试验技术要求
固体干粉,阴离子型,分子量 1200 万以上。
2、 开标,按价格单因素排序,最低报价者为中标人。
4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8% ,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补足。中标人试验剩余的药剂作为保留样,用于在合同执行期间与实际供货做对比检测。其他投标人的剩余药剂样品自行处置,开标后 15 日内不处理则由招标人处理。
5 、合同执行期间, 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招标人有权对其采取相应处罚:
5.1 、不能及时供货违约:
需方以 EMS 方式书面向供方递送采购清单,并注明该次采购的货物名称、数量。供方必须在从 EMS 到达日的次日起计算的 5 个日历日内,将该次采购单上注明的货物按照注明的数量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将指定货物按照指定数量送到指定地点的,认定为“不能及时供货违约”,招标人有权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招标人即可认为中标人违约并可无条件终止与中标人的合同,中标人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一年内不得参与 南通经济技术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任何招标活动。
5.2 、质量不符违约: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供货过程中对药剂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取样时由供货商在场共同见证取样并密封,第一次抽查不合格扣除 履约保证金 1000 元,第二次抽查不合格扣除 履约保证金 2000 元,第三次抽查不合格招标人即可认为中标人违约并可无条件终止与中标人的合同,中标人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一年内不得参与 南通经济技术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任何招标活动。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获取时间: 通过资格预审且样品测试合格的投标人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暂定) 在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跃龙南路 28 号)领取招标文件。
6.2 获取方式: 购买招标文件 。
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22 日 上午 9 时至 11 时 ,地点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南通开发区新开北路宏兴路南)。
7.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 http://zfcg.nantong.gov.cn/ )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开发区污水处理一厂
联系人: 陈卫平 13962751668
招标代理机构: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南通市跃龙南路 28 号
邮 编: 226006
联 系 人: 王晓卫
电 话: 0513-85502599
传 真: 0513-85502599
201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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