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仙村镇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受增城市仙村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2015年仙村镇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现将该项目采购文件( 0851-1461GZ06CL86 ,请点击打开)进行公示,期间为自2015年02月06日至2015年02月12日五个工作日。
- 采购项目编号:0851-1461GZ06CL86。
- 采购项目名称:2015年仙村镇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政府采购品目编号:C9999(其他服务类)。
- 服务期限:1年。
- 采购预算:266.6928万元。
- 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服务站点服务期最高限价潮山村站点、巷头村站点、基岗村站点、竹园村 A点、竹园村B点、碧潭村A点、碧潭村B点、沙滘村A点、沙滘村B点、沙头村A点、沙头村B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年人民币 266.6928万元下境村、深涌村、十字滘村、蓝山村、岳湖村、下基村、仙联村、上境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年备注: 1、服务详细内容、要求及执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 “用户需求书” 。2、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3、监管部门:增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供应商资格:
8.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8.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含)以上或 环保工程 专业承包 资质三级(含)以上;8.3如投标人非在广州市内注册,须在广州市内设有固定的服务点(提供营业执照、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8.4《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和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8.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凭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招标文件)1.1《公平竞争承诺书》复印件;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原件核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及《公平竞争承诺书》格式点击下载);1.2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含)以上或 环保工程 专业承包 资质三级(含)以上复印件;1.3如投标人非在广州市内注册,须提供在广州市内设有固定的服务点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5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副本复印件;1.6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文件(如: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参保证明等)复印件;1.7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1.7.1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7.2经办人如是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备注:1)以上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 2)为了提高效率,供应商可先下载“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 点击打开)”,填写后打印并与以上资料一并携带购买招标文件。3)分公司投标: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注册的分公司,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原件。供应商已具有总公司有效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若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5年02月06日起至2015年03月03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和下午2:00-5:0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8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3月4日(星期三)上午9:30。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8楼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 开标评标时间:2015年3月4日(星期三)上午9:30。
- 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8楼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先生、梁小姐 | 采购人联系人: 增城市仙村镇人民政府 |
电话:020-8765 1688-146、139 | 电话:020-8293 1059 |
传真:020-8765 1698 | 传真:/ |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8、23楼 |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大道 |
邮编:510075 | 邮编:511300 |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