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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研究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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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04-0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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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研究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5-04-07 15:29:00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编号:GPCGD151115FD077F 采购品目:课题研究服务,课题研究服务

代理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负责人:王仕良 项目经办人:肖劲翔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研究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采购人)拟对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研究采购项目 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并邀请其他能够提供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登记。

一、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项目前期研究基础,本项目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中立性和社会性。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承担环保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工作,是全省唯一一所环境保护专业性高等院校。根据办学特色,环保学院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环境法等方面人才储备的数量和能力均较强,成立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科研团队,始终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教学和科研重点,熟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全省固体废物管理基本情况,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具有前期研究基础,具备为《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研究提供技术支持的优越条件。同时,环保学院学院实施特色办学,走产教研相结合的道路,与佛山、珠海、中山、肇庆、江门等地市环保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起协同创新、深度融合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能够高效地完成《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调研和基础研究工作。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是现阶段完全符合本次用户需求的单位。因此,属于上述规定的第1种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二、采购内容综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研究采购项目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主持。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目标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的修订,在保持法律框架、重要法律制度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该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借鉴国内外固体废物管理的新经验,综合考虑资源、经济、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各种因素,扩大固体废物的范畴,补充确立新的管理原则和制度,创新行政、经济、技术等管理政策和措施,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从而把固体废物管理与污染防治置于科学的、可持续的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人体健康、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框架内,充分体现法律的适应性、先进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原则

(1)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遵循适应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科学性与具体性相统一、整体刚性与适度弹性相统一原则。

(2)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充分体现“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将源头保护、损害倍偿、责任终身追究等新制度进行法律规定。

(3)以源头削减、资源利用、安全处置与防范风险为着力点,贯彻综合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与全过程管理原则,创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体制和机制。

(4)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创新处理处置收费、税收等经济手段,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市场化机制,推行固体废物污染第三方治理。

(5)落实法律责任,严格制度措施,做到条条有的放矢,款款严格有力。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修订内容

1 、完善立法结构

借鉴《固废法》及其他省份立法的特点,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章节结构和整部法规的目录,以更好地体现立法思路和原则。

2 、修改完善立法目的

与时俱进地体现现阶段对民生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目标,同时与《固废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3 、扩大固体废物范畴及《条例》适用范围

根据现阶段出现的新型废物,扩大固体废物范畴和《条例》的适用范围,对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餐厨垃圾、污染场地、焚烧飞灰等纳入《条例》中加强法律手段进行规范管理。

4 、修改完善防治原则及经济、技术政策措施

修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污染者承担责任原则。除了要求污染者负责以外,应明确规定污染者承担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原则及消除污染的费用。 对于医疗废物和焚烧飞灰等无利用价值或者低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相关部门必须出台经济激励政策,促进固体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 对于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如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等,应明确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对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推行市场化和有偿服务机制,收取固体废物处置费,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创新经济政策,建立固体废物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处理保证金等制度。

4 、修改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体制中,一要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既有行政权利也有行政责任;二要明确和细化管理的措施和方式,做到规范执行;三要明确公众的监督权利,落实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卫生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都能职责,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特别要增加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同时,要明确细化各项制度的执行权和执行内容,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5 、创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根据新时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新特点新要求,对 工业固体废物、城乡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和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和创新。需要修改完善和创新的有:

(1)创新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对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的等效性进行法律规定。

(2)修改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进一步修改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管理、应急预案、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情况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增加可操作性;修改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许可的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利用现代信息和物联网技术,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监管等。规范危险废物行政许可行为,将严控废物和高危险废物的行政许可下放到地市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申报登记频率作出调整,由原来的年报制改为月报制。

(3)增加对新型废物管理制度

建立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污泥的管理台帐、转移报批、转移联单、应急处置预案及风险防范等管理制度。

建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 经营登记、回收网络、处理处置资格许可、集中处理、基金补贴等制度。

建立焚烧飞灰全过程监管制度,在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下,建立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企业准入及资质许可制度、应急处置及风险管理制度等。

6 、 修改完善法律责任

修改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力度;完善处罚程序规定;对新增加的条款规定法律责任,做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完全统一。

(四)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1 、前期准备阶段 (2015年4月)

编制修订工作方案,组建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小组和课题小组,召开课题小组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全面落实修订工作。收集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并整理分析,形成若干份立法参阅资料。

2 、调查研究阶段 (2015年4月-6月)

开展国内、省内调查研究工作,总结调研分析情况,形成调研报告一份。

(1)召开座谈会(4月)

①召开固废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企业座谈会,听取对《条例》修订的建议与意见;

②召开行业及法律专业专家座谈会,听取对《条例》修订的建议与意见。

(2)实地调研(4月-5月)

①赴香港、浙江、江苏、四川、贵州、重庆、云南、湖南等省区进行调研,学习交流在固体废物管理及法律法规制定的经验;

②赴省内典型地市进行调研,听取环保局、固废中心及相关企业的建议与意见;

③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垃圾焚烧飞灰、污染场地、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新型固体废物进行针对性专题调研。

3 、修订草案起草阶段 (2015年6月-8月)

起草修订草案,形成《条例》修订编制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4 、论证阶段 (2015年8月-10月)

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书面、网络讨论专栏等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与建议,组织专家对初稿进行论证和评审,修改完善内容,形成修订《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5 、审定颁布阶段 (2015年10月-12月)

按照地方法律法规修订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协助省法制办、人大等做好调研、评估论证和审定工作。

项目预算 :人 民币40万元。

拟指定的供应商 :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地址 :佛山南海丹灶桂丹西路98号

三、公示及登记时间

1. 公示时间:自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14日

2. 登记时间:公示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

3. 登记截止时间:2015年4月14日17:00(北京时间)。

四、登记方式

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1. 填写完整的供应商登记表,其中包括供应商完整名称、供应商地址、项目联系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供应商登记表详见本公示附件)

2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非拟指定的供应商登记时请提供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提交地点: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10,肖先生

提交方式:现场送达、快递或传真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采购单位联系人: 刘小姐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020-8753 7855

集中采购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电话:020-6279 1619

联系传真:020-8330 9916 8330 1107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电 话:020-83188580、83188586、83188500、83188511

2015 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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