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港市覃塘区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樟木乡樟木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由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贵发改农经〔2014〕461 号文批复了初步设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桂发改投资〔2014〕666号文下达了贵港市覃塘区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樟木乡樟木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 610.84 万元,项目法人为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人民政府,招标人为 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贵港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备案文号为〔2015〕10号,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建设地点: 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樟木村 。
建设规模: 供水总规模1500m3/ d,属Ⅲ级供水工程 。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5 年5月20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 1 月 19日,计划工期 245天(日历日)。
招标范围: 贵港市覃塘区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樟木乡樟木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及相应计划工期: 本次招标项目为1个标段。计划工期为245 天(日历日) 。
招标内容: 贵港市覃塘区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樟木乡樟木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临时工程等,合同价约为3295200.00元(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合法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 叁 级或 叁 级以上资质;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3年( 2011 年~ 201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累计亏损额不超过本单位注册资金(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3.3 业绩要求:□无要求;?有要求:近五年(本工程开标之日止前5年内)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业绩(需同时附以下两种材料:①中标通知书或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②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业绩证明材料必须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且清晰)。
3.4 信誉要求:在最近一年(开标之日前一年)内无骗取中标或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5 人员要求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岗且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且不得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对相关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项目经理:持有 贰 级或 贰 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具有 中 级或 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或 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专业是水利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所填专业为准)。
(4)质量管理人员:具有 初 级或 初 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水利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所填专业为准);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质检员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员:具有 初 级或 初 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6 其他要求
3.6.1 投标人必须是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单位。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量检查员证书及其他人员相应的证件、证书必须是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可复印用于投标文件副本但复印件必须清晰)。
3.6.2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本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开标当月前连续3个月的参保缴费证明(须提供原件备查),以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
3.6.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确认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材料为本招标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查询有效,材料原件附投标文件正本)。
3.6.4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5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两阶段评标法评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由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售。
发售时间: 2015年4月22日至28日,每天上午 0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30 时至 17:30 时(北京时间,下同)。
发售地点: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龙脉华庭3栋2楼)
发售人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王现梅 电话:0775-4566090
发售方法:
(1)取消登记,实行匿名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须递交用无单位标识的大号信封密封好(并加盖密封章)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委托代理人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信息表、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打印件及购买招标文件的函和购买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格式见广西水利信息网公告栏)原件;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材料递交时递交人在信封上写明“****年**月**日递交”,接收人写明“****年**月**日接收”。上述证明材料要密封至递交投标文件时开启。
招标文件发售机构或人员不得设置障碍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不得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询问、打听参加投标的有关情况。
(2)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公共资源服务中心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文件附银行转帐底单复印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元(不含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售后不退。
4.3 取消统一集中踏勘现场和集中答疑,采用投标人自行踏勘和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进行答疑。在招标文件中将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
5. 招标人定于2015年 4月30日,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并统一在网上给予解答。请投标人在网上答疑之日起三天内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招标文件答疑》,或在网上查询,不用传真方式发出。如在上述终止时间前不领取以上书面文件,则视为已在网上查询收到。
6.其他事项
6.1《委托代理人信息表》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信息表原件和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打印件)和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必须参加开标会并签到验证;若投标人的上述指定人员未按时参加开标会或投标截止时潜在投标人没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认为其已放弃投标,招标人将其不投标的不良信用信息报行政监督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和通报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提供身份证原件验证并通过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指纹信息比对确认人员身份信息有效,否则招标人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6.2 2014年1月1日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自记录其不良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施工投标。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招投标监督网上发布。
8. 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工程定于 2015 年 5月 12 日 9 时 30 分在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龙脉华庭3栋2楼) 公开开标。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人民政府
地 址: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东兴街43号
邮 编:537100
联系人:翚春平
电 话:0775-4602085
传 真:0775-4605085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广西贵港市仙衣路港宁花园1307号
邮 编:537100
联系人:王现梅
电 话: 0775-4566090
传 真: 0775-4561810
E-mail: TZ4561810 @163.com
网 址:http://www.gxtzfz.cn/
招标人: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人民政府(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黄信明 (签名)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佘志山 (签名)
二○一 五年 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