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机械设备/真空获得及其应用设备/真空检测设备,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信息安全设备/其他安全设备 | ||
采购人 |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
行政区域 | 泉州市 | 公告时间 | 2016年05月18日 10:00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16年05月10日 | 成交日期 | 2016年05月18日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张少明、苏真宝、林连辉 | ||
总成交金额 | ¥55.95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吴彬彬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87878462-813 | ||
采购人 |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
采购人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余老师 15880893083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泉州市丰泽区法花美社区观音路72号华昇商务中心6楼西区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林旭丽 18060001566/ 0595-22168126 |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受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的委托,就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FJTHQZ-120160301-1 )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FJTHQZ-120160301-1
项目名称: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吴彬彬
联系方式:0591-87878462-813
二、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人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余老师 15880893083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法花美社区观音路72号华昇商务中心6楼西区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林旭丽 18060001566/ 0595-22168126
四、成交信息
招标文件编号:FJTHQZ-120160301-1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6年05月10日
成交日期:2016年05月18日
总成交金额:55.95 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成交金额:
中标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 | 地址 |
559500.00 | 厦门链通商贸有限公司 | 厦门湖里区湖里36号厂房第九层西侧B单元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少明、苏真宝、林连辉
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项目用途:
1、本项目只有一个合同包,供应商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在报价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
3、成交金额为一次性包干价,不再调整。谈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各项报价,如有漏报,视同含在总报价中。
简要技术要求:
1、谈判供应商必须能提供《谈判项目一览表》中所有设备、材料、工具的采购和安装。
2、谈判供应商拟提供产品须为全新未使用且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证并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3、本项目是一个整体,谈判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整体响应,不得拆分报价;报价应按本谈判文件要求的进行报价,并列出项目(含货物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和产地等)的每个设备及附件的单价及谈判总价,以便于评审和比较。
4、谈判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种品牌和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品牌和报价。
5、本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和规格条款,是谈判供应商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谈判供应商也可提供同档次或优于技术参数及要求的货物。
6、要求谈判供应商提供的其它伴随服务(或义务)
合同履行日期:
1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谈判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签订后7日内,成交供应商应将合同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合同》后,以原缴交方式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谈判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成交标名称: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CHI660E等
数量:1台
单价:559500.00元
服务要求: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七、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公告届满期:2016年5月18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