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天津市西青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独流减河排水口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设备及运维购置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对项目部分内容予以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1.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独流减河排水口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设备及运维购置项目
2.采购项目编号:XQGPC-20160220
3.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4月15日
二、更正事项和内容
(1)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 七、商务要求 6、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更正为“本项目需要提交3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三、更正日期:2016年6月2日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高先生
2.联系电话:022-27394697
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3号
3.采购人联系人:林先生
4.采购人联系电话:022-27391136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5号(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7394697
4.采购代理机构传真电话:022-27394697
5.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300380
6.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xqcgzx6066@163.com
七、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获知更正公告后,请将“更正公告回执”传真至天津市西青区政府采购中心。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收到供应商“更正公告回执”的,视为供应商已获知并接受更正公告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质疑方式:供应商认为更正内容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更正内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西青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更正公告回执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6月2日
附件:
更正公告回执
今收到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独流减河排水口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设备及运维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QGPC-20160220)的更正公告。我们将视此更正公告内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整个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请尽快将此页盖章后传真至天津市西青区政府采购中心表示确认。
传真电话:022-27394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