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采购 询价通知书 询价通知书2016-026号 我中心根据需求单位的采购申请,需采购楚雄州内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一批,经财政局批复同意,决定以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有意合作的厂、商参加投标。 一、有关型号、规格、配置、颜色、数量如下:
二、,响应文件请于2016年7 月5日上午10:00时至11:00时现场送达至我中心(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政府采购交易服务科窗口),提前或推迟均不予受理。 三、响应单位在开标截止时间1天前将伍仟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由公司基本账户汇款至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响应单位在缴纳保证金时,须在银行汇票备注栏中写明通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开标时间等有关信息(可简写信息),不按规定填写汇票的中心予以拒收。 响应单位应在投标保证金到账之日至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携带汇款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我中心服务大厅对应的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首次到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须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保证金收据原件在送交响应文件时应带到现场,未交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以下账户响应单位自行选择汇入: 收款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楚雄分行营业部 帐号:552381601018010044929 收款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楚雄州楚雄市支行 帐号:100646320260010001 收款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鹿城南路分社 帐号:2700005565016012 1)汇款证明复印件和退款信息附在报价表后,退款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未中标的响应方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响应方提供的退款信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 4)响应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响应方提供的退款信息退还; 5)开标后响应方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凡参加投标的厂、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参加投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响应方自行承担。 四、响应文件须有下列资料(标书装订成册一正一副) 1、响应报价表(须有法人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公章); 2、有关车辆的技术资料或说明; 3、售后服务条款及承诺; 4、企业名称、业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传真机、手机号码); 5、响应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和相关证件(原已在我中心参加过投标并备案的响应商无须提供)。 五、响应方须知: 1、所售车辆必须为全新,(具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并附带齐全的随车工具、备件等,售车发票由中标单位一并出具; 2、响应方须办理车辆临牌、验证等手续,办证机关收取的相关费用由购车方支付; 3、响应方必须履行国家有关汽车产品售后服务规定或按生产厂家向社会公布的售后服务承诺;4、响应方应注明交货地点(楚雄或昆明)以及交货时间(供货期); 5、签订合同由响应方与使用单位签订(一式四份),同时交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科和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各一份)备案; 6、提车与付款:购车单位所购车辆经验收合格,供货商须一并移交有关文件、相关手续,购车单位付清全部车款后提车; 7、招标方不向响应方解释落标原因,响应文件概不退还。 六、评标与定标 1、评标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2、在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低价中标的原则,并优先选择交货时间短的供应商; 3、实行同等条件下当地企业优先; 4、厂方向社会公布了全国统一售价的,若响应价高于市场统一售价的则为废标,废标车型由我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5、公示期结束后,如响应单位对评标结果无异议,我中心将向中标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中标单位跟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七、法律责任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违者除扣除全部投标保证金外还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政府采购交易服务科联系电话:0878-6168885 6168887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