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德阳校区东区田径运动场改造项目 | ||
品目 | |||
采购人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
行政区域 | 四川省 | 公告时间 | 2016年06月29日 19:02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16年06月30日 09:00至2016年07月06日 17:00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39号高新大厦1302室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16年07月13日 09:30至2016年07月13日 10:00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39号高新大厦1302室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6年07月13日 10: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39号高新大厦1302室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老师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38-2652467 | ||
采购人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
采购人地址 | 德阳市嘉陵江西路4号 |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王老师:0838-2652467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晨越正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高新大厦1302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黄先生:0838-2907685 | ||
附件: | |||
附件1 | 6.27田径场2.doc |
四川晨越正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德阳校区东区田径运动场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德阳校区东区田径运动场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SCZC316906601_20160031003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838-2652467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德阳市嘉陵江西路4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838-265246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晨越正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0838-2907685
代理机构地址: 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高新大厦1302室
一、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1、足球场改造——清除原人造草坪与填充物,专业检测并找平足球场基础层,重新铺装耐磨性能好、直立性强的专业运动型人造草坪,然后每平方米填充27-30kg的石英砂和6kg的环保无异味弹性颗粒。2、田径场改造——对塑胶面层进行检查,清除裂缝、脱层、鼓包的塑胶面层,重新铺设新的塑胶面层,铺设厚度与原塑胶面层一致,使用专业的塑胶打磨机对塑胶面层进行全场打磨,去除老化的塑胶面层。在清理干净的原塑胶面层上铺设3-4mm厚弹性层,表面喷涂3mm厚的塑胶面层.跑道塑胶面层喷涂好后按照标准田径场的要求划线。3、半圆区改造——清除原塑胶面层,将基础进行打磨并找平,重新铺设13mm厚透气型塑胶面层。4、清理排水沟——清理沟盖板上面的塑胶面层,清理干净排水沟内的杂物.(详见文件)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塑胶跑道和足球场草坪内容。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6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6年07月13日 10: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6年06月30日 09:00 至 2016年07月06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39号高新大厦1302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购买,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时必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磋商文件售价:4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07月13日 09:30 至 2016年07月13日 1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39号高新大厦1302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6年07月13日 1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39号高新大厦1302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与登记备案时必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
1、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838-2652467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该项目将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