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颍上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已经批准建设,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积极参加投标。
一、招标条件
1、项目名称:颍上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2、项目编号: XTYZB2016-256-1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招标人:颍上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地点:颍上县城南八里河东大道以东,朱岗村附近
2、工程规模:颍上县城南污水处理厂规模为新建污水处理厂4.0万m³/d及4.0万m³/d深度处理工程,项目包括厂区土建工程,投资约5100万元;厂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投资约2700万元;新建配套污水管道78.574km(含d1200尾水排放管0.4km),管径D500—D1600,同时新建人民路污水泵站,规模116L/s,管网与人民路污水泵站部分工程费用约6896万元。详见图纸及招标文件等资料所包括的内容,具体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3、投资规模: 约1.4696亿元
4、招标范围:颍上县新建城南污水处理厂土建、配套污水管网及设备采购安装等所有施工全过程的监理
5、标段划分: 1 个标段
6、质量控制目标:合格
7、监理周期:从工程开工到工程保修期满止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满足本项目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追溯五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完成4万吨/日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施工监理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五大责任主体(业主、勘探、施工、监理、设计)参与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2、项目总监资格要求:取得有效的国家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项目总监业绩要求: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五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至少完成过一项4万吨/日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施工监理项目总监的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五大责任主体(业主、勘探、施工、监理、设计)参与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ct.org.cn
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
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http://jyzx.fy.gov.cn
颍上县政务信息网http://www.ahys.gov.cn
颍上县招投标网http://www.ysxztb.com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自2016年7月1日起可在颍上县招投标网(http://www.ysxztb.com/)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须在开标前1小时内到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受理大厅交纳招标文件费用并领取收据,未提交收据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9时00分,地点为安徽省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
6.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小时内。
6.3逾期送达的或者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颍上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工
电 话:0558-221875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安居工程西门三号综合楼四楼
联 系 人: 张凯彬 邢莉燕
电 话: 0558-2177133
电子邮箱: tydl88888@163.com
八、重要提示
8.1、 以投标人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处理质疑、投诉等有关事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委托 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为投标人内部成员以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确认,同一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只能同一人代理,否则不予受理。
8.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不诚实信用,按有关诚信承诺处理。
8.3、定标前由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约谈及考察,如发现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出租、出借资质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处理。
8.4、合同履行期间,经查实承包人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将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建市[2014]11号给予严厉打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给予清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提请监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8.5、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行业监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查实,承包人有严重违反通用合同条款16.2.1的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至三年内不准参与颍上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