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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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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6-07-0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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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舒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123

舒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预案管理,增强各类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提高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县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县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县级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乡镇、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五条 县级应急预案体系由县总体应急预案、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以下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单项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制订。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主要处置职责的部门牵头、协同部门参与制订。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制订。

乡镇以下应急预案参照县有关做法制订。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单项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照“合法合规、切合实际、协调一致、简明易行”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事件分级、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及响应、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级别的确定、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扩大应急、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资金、通信、交通、技术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应急预案解释、生效时间、名词术语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预案编写小组。预案编写小组在评估本县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充分调研现有应急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等基础上,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九条 应急预案在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与预案相关的部门、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注重从突发事件案例、处置工作总结和应急演练评估材料中吸取经验,切实提高预案质量。应急预案按下列办法进行报批、公布和备案:

县总体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同时报送市政府备案。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初审,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抄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按部门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乡镇以下应急预案按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乡镇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县有关部门备案,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项活动应急预案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和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预案适用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在启动或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需作重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备案。县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编写工作指南、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制作应急预案相关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宣传、文化、电视台等部门应通过各类载体,义务开展应急预案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的应急责任意识和处置能力,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应向县政府应急办上报演练计划,由县政府应急办监督考核。

洪涝、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县政府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应急管理方面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或未按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突发事件扩大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开发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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