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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龙华区文化馆、图书馆建设PPP项目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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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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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6-07-06 00:07
浏览次数: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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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海口市龙华区文化馆、图书馆建设PPP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区域龙华区公告时间2016年07月05日 16:33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6年07月01日 09:00至2016年07月08日 17:00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海口市龙华区国贸金龙路万利隆商务大厦12楼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07月12日 09:00至2016年07月12日 09:3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海口市海甸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附楼2楼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6年07月12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海口市海甸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附楼2楼会议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俊文
项目联系电话15917482283
采购单位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1号楼3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玉魁,0898-66514871
代理机构名称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金龙路万利隆商务大厦12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林俊文,15917482283
附件:
附件1竞争性磋商文件(2016年龙华区龙华区两馆合一)打印稿20160701.doc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海口市龙华区文化馆、图书馆建设PPP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海口市龙华区文化馆、图书馆建设PPP项目

项目编号:0612-1641T166024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俊文

项目联系电话:15917482283

项目实施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1号楼3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玉魁,0898-6651487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俊文,15917482283

代理机构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金龙路万利隆商务大厦12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社会资本与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实施海口市龙华区文化馆、图书馆建设PPP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建设范围包括在项目用地内建设1栋地下1层、地上8层的综合楼,总建筑面积约为19165.85m2,建筑占地面积约为1950.15m2,其中:地下一层为车库及设备房,建筑面积约为4556.29m2;地上一—八层主要设有社区民意接待室、社区志愿服务站、音乐图书室、龙华特色展厅、少儿阅览室、器乐培训室、排练厅、学术报告厅等功能用房,建筑面积为14609.56m2;以及建设综合楼配套的给排水、电力、电气、消防和道路、停车场、绿化等外围配套工程。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4303.5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6年07月12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6年07月01日 09:00 至 2016年07月08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海口市龙华区国贸金龙路万利隆商务大厦12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15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07月12日 09:00 至 2016年07月12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海口市海甸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附楼2楼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6年07月12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海口市海甸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附楼2楼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 投资人(社会资本方/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一)投资人的基本条件

投资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 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其母公司为通过海口市2016年政府投资计划PPP项目意向社会资本库资格预审的115家社会资本,子公司参与磋商的须获得其母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并提供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经子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子公司的验资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双方股权关系的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院等)证明材料)。

2、符合“(二)投资人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的其他投资人。

(二)投资人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净资产要求: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经审计的2015年(或2014年)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

3、资质要求: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或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或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50%但其持有股份在该公司所有股东中占比最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系控股子公司资质的,需出具投资人(或联合体控股方)与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经子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子公司的验资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双方股权关系的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院等)证明材料)。

4、业绩要求:截止响应文件递交之日,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具备至少 1 项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投资项目投资业绩或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施工业绩。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或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50%但其持有股份在该公司所有股东中占比最大)的业绩亦为有效业绩。为核实业绩真实性,磋商现场投资人须携带项目合同原件备查。系控股子公司业绩的,需出具投资人(或联合体控股方)与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经子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子公司的验资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双方股权关系的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院等)证明材料)。

5、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报名。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报名时可仅以受邀投资人的名义报名),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及权利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更改联合体各方组成结构、出资比例及职责等。

以联合体参加申请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提出申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申请。

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30%),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超过50%),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法人,无论是独立投资人还是组成联合体,均不得同时报名参加本项目磋商,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先递交响应文件成功者为有效投资人。投资人应提供投资人股东结构证明材料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投资人(社会资本方/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一)投资人的基本条件

投资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 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其母公司为通过海口市2016年政府投资计划PPP项目意向社会资本库资格预审的115家社会资本,子公司参与磋商的须获得其母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并提供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经子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子公司的验资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双方股权关系的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院等)证明材料)。

2、符合“(二)投资人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的其他投资人。

(二)投资人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净资产要求: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经审计的2015年(或2014年)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

3、资质要求: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或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或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50%但其持有股份在该公司所有股东中占比最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系控股子公司资质的,需出具投资人(或联合体控股方)与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经子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子公司的验资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双方股权关系的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院等)证明材料)。

4、业绩要求:截止响应文件递交之日,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具备至少 1 项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投资项目投资业绩或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施工业绩。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或独立投资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50%但其持有股份在该公司所有股东中占比最大)的业绩亦为有效业绩。为核实业绩真实性,磋商现场投资人须携带项目合同原件备查。系控股子公司业绩的,需出具投资人(或联合体控股方)与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经子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子公司的验资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双方股权关系的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院等)证明材料)。

5、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报名。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报名时可仅以受邀投资人的名义报名),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及权利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更改联合体各方组成结构、出资比例及职责等。

以联合体参加申请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提出申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申请。

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30%),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超过50%),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法人,无论是独立投资人还是组成联合体,均不得同时报名参加本项目磋商,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先递交响应文件成功者为有效投资人。投资人应提供投资人股东结构证明材料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俊文

项目联系电话:15917482283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PPP项目信息如下:

项目授权主体名称:海口市人民政府、龙华区人民政府

是否允许联合体:

是否限定社会资本数量:

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

技术引进和转让要求:

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条款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建设期履约保函

维护保函

移交维护保函

金额

人民币1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50万元

人民币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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