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10年4月14日所发布公告:
1、取消第3.1条“且在湖北省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将原“3.3 投标人近十年(1991年-2010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湖北省内有关类似的销售、工程业绩”更改为:“3.3 投标人近十年(1991年-2010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有关类似的销售、工程业绩。”;
3、将“5.2 招标文件每标段收取编制工本费(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更正为:“5.2 招标文件每标段收取编制工本费:1#、2#、5#、7#、8#标段壹仟元整(¥1000.00元),3#、4#、6#标段(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