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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城市供水项目?供水管道工程(洪泽县城至盐化工区)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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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0-06-0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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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洪泽县城市供水项目?供水管道工程(洪泽县城至盐化工区)的招标公告
工程编号 hzx201006008
工程名称 洪泽县城市供水项目?供水管道工程(洪泽县城至盐化工区)
公告开始时间 2010年6月4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10年6月10日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公告信息 1、工程名称:洪泽县城市供水项目?供水管道工程(洪泽县城至盐化工区)

2、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洪泽县高良涧镇、黄集镇、盐化工区境内

(2)建设内容:供水管道:D800玻璃夹砂管长1781米, D820×10钢管长159米, D620×10顶管长260米, D800PE拖拉管长125米,D600玻璃夹砂管长13239米,D620×10钢管长573米,D600PE拖拉管长1515米,D400PE拖拉管长150米,D300PE拖拉管长270米。

(3)计划工期:210日历天

(4)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现已落实。

3、标段划分、招标内容及报名条件:本工程招标只设一个标段。招标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报名条件: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 开标前,投标人须预存企业工资保障金20万元到以下的指定账户(该保障金须采用银行汇票的形式预存,且须出自企业的银行基本户,否则不予受理)。开标时,投标人须同时携带上述银行汇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投标人出示上述汇票原件后,方可参与投标。中标企业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办理进账手续,并凭有效票据领取中标通知书。已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可不预存。企业工资保障金存入如下银行及银行帐号:

开户名:洪泽县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洪泽县信用联社

银行帐号:3208290101201000007225

执收单位:建设局质监站

款项来源:暂存款

(5)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

(6) 拟选派建造师资质等级:市政公用二级以上(含二级);

(7) 拟选派建造师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类似工程为2007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D800及以上的供水管线铺设,并且工程造价不少于2000万元,资格审查时须同时提供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8)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9) 投标申请人须是经洪泽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授权委托人须是经备案的专职交易员,若投标申请人未备案的,须经备案后方可参与报名,否则不予受理(详见江苏?洪泽招投标网http://www.hzztb.cn)。

(10) 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11) 投标人需出具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开具的银行基本帐户证明。

(12) 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4、本工程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分值分配:投标报价80分,施工组织设计20分。

5、报名、资格预审、发标时间: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6月10日的每天上午8:30

至11:30和下午14:00至17:30(双休日除外)

报名、资格预审及发标地点:洪泽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东十道北侧,新华书店一楼)

6、备案及报名方式:

备案需提供的资料详见江苏?洪泽招投标网http://www.hzztb.cn。投标申请人须经备案后方可参与报名,报名需携带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③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④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⑤《投标报名申请书》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必须是交易员)⑦投标人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开具的银行基本帐户证明。

洪泽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报名,收取费用为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资料费300元,售后不退。

7、招标人:井源水务(洪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本工程由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工程的招标事宜。

8、本公告发布时间为 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6月10日

联 系 人: 魏 同 飞 电 话: 13905231663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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