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EVC堆坑主风管招标
招标编号:FQY180GR080CPMB06BD
所属行业:能源化工
所属地区:福建
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是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出资营建的商业性核电站,总投资额约260亿元人民币。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项目建设和运营。
本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质量好、满足供货期、报价合理、性价比高的设备供应商。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 对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EVC堆坑主风管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对该设备进行招标公告。
1. 招标设备概况
(1)设备名称: EVC堆坑主风管
设备数量:2套反应堆堆坑通风系统的气密性主风管及安装在其顶部的“超压爆破装置”。
(2)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招标文件
(3)交货时间: 第一批:2012-5-16;第二批:2013-1-16
交货地点:福建福清核电现场。
2.招标文件出售
(1)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招标文件售出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2)发售时间:2010年6月4日~10日,每天9:30-11:00, 14:00-17:00(不包含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3)发售地点:北京
3.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010年6月24日10:00时。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核电行业的相关规定。
(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具备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所投标设备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采购和工程实施、质量保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C 具备相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设计、制造、采购、服务等)的合格资质。
D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E 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F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
G 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应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 若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或代理公司,投标人必须取得所代理厂家为本招标项目的销售授权证明。
5.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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