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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用电信息采集系统Ⅱ期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海东供电公司)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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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0-06-24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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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2010年用电信息采集系统Ⅱ期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海东供电公司)招标公告
2010-06-23 23:29:33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2010-07-12
所属行业:能源化工,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其它
所属地区:青海
 
青海省电力公司拟进行2010年用电信息采集系统Ⅱ期建设工程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选定承包单位。招标人以本公告的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招标代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 俊  
手机: 18600037118
电话:010-63891720
传 真:010-63891730
电子邮箱:zhaobiao77@163.com(业绩资质发到此邮箱)     地 址:海淀区阜石路35号
二、工程规模与标段:
1、工程规模:海东四县26093户用户用电信息采集改造,其中改造单相23944户,改造三项2149户。负责采集器6292台的安装调试工作,负责集中器231台的安装调试工作。
2、标包划分:本工程招标设定为1个标包。
三、施工工期安排:
2010年7月10日至2010年12月30日。
四、承包方式与投标形式:
本工程的施工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技术与商务部分同时投标。
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
五、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本公告其它内容、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均可参加本次公开招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电力监管委员会系统认定的四级及以上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取得建

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具有海拔2000米以上同等工程的施工经验和业绩;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4、截至投标之日,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自投标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和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年内未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
6、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7、企业现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往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符合招标人的有关考核要求;
七、投标资格审查具体安排:
1、凡满足上述投标资质条件,自愿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法人请针对资格条件进行自查,认为满足投标条件的法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再另行发布资格审查公告。
2、资格审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影印件;
(4)、企业概况及履约能力说明资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公司成立与发展情况,体系认证情况,公司组织机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

验,社会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情况,明确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5)、投标之日前三年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报表的本年度季报;
(6)、主要工器具、机械设备情况一览表,及其状况说明;
(7)、同类工程业绩统计(地点、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工期、投产日期);主要人员参加的同类工程统计(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投产日期);以上统计,均应出具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原件。
(8)、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履约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履约能力综述,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

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自资格后审之日前三年内是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是否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三年内是否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9)、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需加盖法人章,并注明内容核实的联系人及电话。
3.报名及发售标书:请资格自审合格的单位于2010年6月23日~6月29日(节假日除外)17:00前购买招标文件,同时请携带U盘以获取电子版的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出后一概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0年7月12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请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招标人在投标文件评审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料不予退还。
7.其它说明: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有权进行公示并对提交不符合事实文件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有关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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