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招标公告
招 标 方 式:公开招标
工 程 类 型:市政公用项目其他市政项目
项 目 编 号:44038220100131
项 目 名 称:龙田污水处理厂配套干管二期工程
工 程 编 号:44038220100131001
招标工程名称: 龙田污水处理厂配套干管二期工程新乔围工业区截污管爆破工程(施工)
工 程 地 址:深圳市坑梓街道龙田社区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经办人:孙宇 办公电话:0755-837857450755-83785745, 移动电话:,
建 设 单 位:深圳市坪山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经 办 人:邓翔 办公电话:0755-83785745, 移动电话:
计划总投资:1175.0000万元 本次发包工程估价:150.0000万元
本次招标面积:0平方米
本次招标内容:爆破;
计划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 至 2010年10月10日
发布招标公告暨投标报名时间:2010年8月26日09:00时 至 2010年8月31日17:00时
拟采用评标定标方法:抽签定标法
资格审查方式:现场报名。
投标报名条件:
本工程不采用政府预选承包商制度,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企业最低资质要求: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项目经理--二级);
拟派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最低资格等级: 二级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有在深工程施工/监理经验(不限于同类工程),相关证明材料为施工许可证或在交易中心招标后招标人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其他报名条件要求:
另:
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申请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串通投标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4、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企业,在红色警示期间,不接受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
5、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6、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列入名单的施工(监理)企业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7、重要提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应招标的政府及社会投资工程,且属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专业承包I和II组企业可承接的工程,应当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具体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地基基础与主体部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地基基础与结构部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中的全部内容。
招 标 方 式:公开招标
工 程 类 型:市政公用项目其他市政项目
项 目 编 号:44038220100131
项 目 名 称:龙田污水处理厂配套干管二期工程
工 程 编 号:44038220100131001
招标工程名称: 龙田污水处理厂配套干管二期工程新乔围工业区截污管爆破工程(施工)
工 程 地 址:深圳市坑梓街道龙田社区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经办人:孙宇 办公电话:0755-837857450755-83785745, 移动电话:,
建 设 单 位:深圳市坪山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经 办 人:邓翔 办公电话:0755-83785745, 移动电话:
计划总投资:1175.0000万元 本次发包工程估价:150.0000万元
本次招标面积:0平方米
本次招标内容:爆破;
计划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 至 2010年10月10日
发布招标公告暨投标报名时间:2010年8月26日09:00时 至 2010年8月31日17:00时
拟采用评标定标方法:抽签定标法
资格审查方式:现场报名。
投标报名条件:
本工程不采用政府预选承包商制度,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企业最低资质要求: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项目经理--二级);
拟派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最低资格等级: 二级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有在深工程施工/监理经验(不限于同类工程),相关证明材料为施工许可证或在交易中心招标后招标人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其他报名条件要求:
另:
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申请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串通投标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4、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企业,在红色警示期间,不接受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
5、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6、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列入名单的施工(监理)企业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7、重要提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应招标的政府及社会投资工程,且属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专业承包I和II组企业可承接的工程,应当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具体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地基基础与主体部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地基基础与结构部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中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