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扩建工程(供水管网配套工程)补充说明(一)
招标编号:KXZ(漳)10063号
1、招标文件第17页项号24《编列内容》中“投标保证金金额:肆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在2010年9月9日上午9:00时之前”更改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肆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在2010年9月10日上午9:30分之前”。
2、招标文件第19页项号35《编列内容》更改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应与招标人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注:非本市建筑业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效的《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若无法提供招标人将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并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招标文件第30页第6.1.8条款更改为:“不存在《通用本》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情形的(由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函中自行承诺);”
4、招标文件第36页条款号“5.1.5”更改为:“6.1.6”。
5、招标文件第92页第5条款更改为:“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通用本》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招标人:福建省南靖县自来水公司
招标编号:KXZ(漳)10063号
1、招标文件第17页项号24《编列内容》中“投标保证金金额:肆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在2010年9月9日上午9:00时之前”更改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肆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在2010年9月10日上午9:30分之前”。
2、招标文件第19页项号35《编列内容》更改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应与招标人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注:非本市建筑业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效的《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若无法提供招标人将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并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招标文件第30页第6.1.8条款更改为:“不存在《通用本》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情形的(由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函中自行承诺);”
4、招标文件第36页条款号“5.1.5”更改为:“6.1.6”。
5、招标文件第92页第5条款更改为:“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通用本》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招标人:福建省南靖县自来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