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供应商:
现对“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赤湖水厂工程电磁流量计及服务采购(采购编号:YFCG201105092)”项目《采购文件》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取消《采购文件》第13页第3条“卫生指标要求”中“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要求。
二、《采购文件》第18页第3条“投标人条件”中的第3.1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修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
三、《采购文件》第25页第5条“类似业绩(满分5分):单份合同中电磁流量计业绩不少于50万元,每个合同1分,最高可得5分。
说明:需提供业绩的合同书复印件、本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本合同项目的中标公告(须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能够证明本合同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业绩一览表》并加盖公章作为考评依据,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合同内容不完整或合同内容模糊不清的,评分时不予考虑。”修改为“类似业绩(满分5分):单份合同中电磁流量计业绩不少于50万元,每个合同1分,最高可得5分。说明:需提供业绩的合同书复印件、能够证明本合同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业绩一览表》并加盖公章作为考评依据,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合同内容不完整或合同内容模糊不清的,评分时不予考虑。”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11年6月7日下午3:00时(北京时间)。
五、《采购文件》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以本修改通知为准。
现对“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赤湖水厂工程电磁流量计及服务采购(采购编号:YFCG201105092)”项目《采购文件》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取消《采购文件》第13页第3条“卫生指标要求”中“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要求。
二、《采购文件》第18页第3条“投标人条件”中的第3.1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修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
三、《采购文件》第25页第5条“类似业绩(满分5分):单份合同中电磁流量计业绩不少于50万元,每个合同1分,最高可得5分。
说明:需提供业绩的合同书复印件、本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本合同项目的中标公告(须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能够证明本合同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业绩一览表》并加盖公章作为考评依据,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合同内容不完整或合同内容模糊不清的,评分时不予考虑。”修改为“类似业绩(满分5分):单份合同中电磁流量计业绩不少于50万元,每个合同1分,最高可得5分。说明:需提供业绩的合同书复印件、能够证明本合同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业绩一览表》并加盖公章作为考评依据,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合同内容不完整或合同内容模糊不清的,评分时不予考虑。”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11年6月7日下午3:00时(北京时间)。
五、《采购文件》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以本修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