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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与工业污水处理厂TOT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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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1-06-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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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招标编码: 371083201106270011401
乳山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授权乳山市城乡建设局(下称“市建设局”)组织本次项目招标,乳山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与工业污水处理厂TOT项目(下称“本项目”)拟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的方式转让乳山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下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并由受让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受让人负责运营和维护受让的一期工程以及拟建的二期工程。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人须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现将本项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并邀请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一、 项目概况
乳山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位于乳山市染整工业园内,一期工程中生活污水厂于2001年12月建成开始试运行,2002年5月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正式投入运行,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为二(2)万立方米,设计工艺采用一体化氧化沟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标准为一级B;一期工程资产权益转让后,投资人须对一期工程中生活污水厂进行技术改造,使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
一期工程中工业污水厂于2010年7月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正式投入运行,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为二(2)万立方米,设计工艺采用生物膜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标准为一级B;一期工程资产权益转让后,出水水质保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一级B标准不变。
二期工程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为二(2)万立方米,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
备注:具体数据以招标文件为准。
二、 招标标的
本项目(包括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拟确定资产转让价和特许经营期、基本水量等边界条件,投标人在负责一期工程中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技术改造和二期工程建设投资的基础上,投报污水处理厂中生活污水综合处理服务单价。
三、 招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四、 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可以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由不超过三家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具备类似业绩经验:在过去五(5)年内,投标人至少具有日处理规模十(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以及运营和维护经验。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独立投标人资产总额不少于贰亿(200,000,000)元,净资产不少于壹亿(100,000,000)元。投标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产总额或净资产乘以其在投标联合体内所占股份比例之和应满足上述要求;且投标联合体的牵头人资产总额应不少于贰亿(200,000,000)元,净资产应不少于壹亿(100,000,000)元。
3、 禁止重复投标:
(1)无论是作为独立投标人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同一法人或组织对项目只能投一次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关联机构)对项目进行双重或多重投标。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对本项目进行中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五、 招标咨询机构
本项目咨询机构和财务顾问为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六、 产权交易机构
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
七、 招标文件购买
1、 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贰万(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2、 购买时间: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10:00 ~16:00时(北京时间)。
3、 购买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C座901室
八、 公告截止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8日。
九、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笑戬 先生
联系电话:13810193111
传 真:010-88087674
联 系 人:杜 涛 先生
联系电话:13641219504
传 真:010-88087674公告发布
报名条件:投标人可以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由不超过三家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具备类似业绩经验:在过去五(5)年内,投标人至少具有日处理规模十(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以及运营和维护经验。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独立投标人资产总额不少于贰亿(200,000,000)元,净资产不少于壹亿(100,000,000)元。投标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产总额或净资产乘以其在投标联合体内所占股份比例之和应满足上述要求;且投标联合体的牵头人资产总额应不少于贰亿(200,000,000)元,净资产应不少于壹亿(100,000,000)元。
3、 禁止重复投标:
(1)无论是作为独立投标人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同一法人或组织对项目只能投一次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关联机构)对项目进行双重或多重投标。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对本项目进行中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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