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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输电线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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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2-10-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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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内容:
 

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输电线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其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1 、工程概况:

1.1 建设规模:本项目经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投字[2010]2242号《关于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环资字[2011]3331号《关于呼和浩特金桥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 建设规模4万吨/日(远期为8万吨/日)三级处理,二级处理采用A 2 /O工艺,深度处理采用絮凝沉淀过滤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建设污水提升站一座,建设污水配套管网37.5公里 。

1.2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1.3 建设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 开发区

1.4 标段划分:

1.4.1 金桥污水处理厂输电线路;

1.4.2 厂外污水提升泵站输电线路。

2 、报名条件:

2.1 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同时具有足够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应满足 电力部门入网要求,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或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足够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或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2 建造师为注册在本单位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3 投标人具有较好的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和信誉。

3 、报名时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3.1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区外建筑企业还需提供近二年诚信状况证明、自觉遵守和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业绩信誉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3.2 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人身份证。

注: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A4)两套,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将拒绝接收,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

4 、 凡合格的投标单位均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

5 、投标单位可按规定时间从招标代理机构处报名。报名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17:30时。

6 、资审时间及地点:2012年10月15日14:30时至17:30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资审,资审时需携带第3条所述资质原件。

7 、迟到的报名申请书将被拒绝(以提供资料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为准)。

8 、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9 、注:

9.1 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近二年诚信状况证明。

9.2 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招 标 人: 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14楼

联 系 人:李唐玲

电 话:0471-4675101

附件:

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六、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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