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发公告为准);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资格证明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六)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八)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九)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单项合同价不低于300万元室外配套工程),以上业绩须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三项证明材料中如载明项目负责人,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中标通知书必须经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或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确认证明;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十一)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苏建监[2004]272号)规定,企业无不良记录(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为准);
(十二)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在南通市域内注册企业可在崇川区检察院查询);
(十三)企业须持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且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需在信用管理手册名单中;
(十四)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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